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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扭打中对方摔倒三根肋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 两个人发生口角,一人误伤,另一方的赔偿和法律责任问题?
- 路人围观情侣吵架被打成十级伤残,获赔23万,你怎么看?
- 唐山打人者陈某志传说头部中级伤,是谁打的?会不会减轻罪责呢?
扭打中对方摔倒三根肋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三根肋骨,二级伤残。。。。(如果这个是公安机关鉴定意见)
你爸麻烦大了!
撤诉无效,人身伤害是公诉案件。
5万赔给人家!让他签一个谅解书,如果有可能最好加上不再追诉条款。(就是5万了结此事,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
然后找人证明三件事。
第一:是他们先找事并先攻击了你父亲。
第二:你们做出了诚恳的道歉并获取了谅解。
第三:你们愿意在一定程度上再补偿对方一些经济并给予生活帮助。
请你深呼吸~~~~~~~
深呼吸,不逗你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重伤或重残(二级伤残属于重残,三根肋骨属于重伤)的,判处
十年以上***!
所以,自首、谅解、积极赔付,这几条做好了,争取到五年是可能的。。。。但是再低估计难了。
关于赔偿金方面,重伤(残)误工费都可以算到5万以上,还不算医疗、营养、赔偿等,所以先赶紧积极赔偿拿到谅解书是王道。
最好再准备十万到二十万块已被不时之需。
请律师,想办法弄到你父亲的伤情鉴定,如果可以鉴定为互殴误伤,则可能拿到3年左右的刑期。但是可能性不太高。
两个人发生口角,一人误伤,另一方的赔偿和法律责任问题?
这个事情~不算刑事犯罪,说刑事拘留是吓唬人的。
两个人***,有一方受伤,不论谁有错在先吧,最少是两个人承担同等责任。你描述的***过程是女人先动手,男的挡了一下,女的摔倒。这个过程如果能够证据确凿,有人证或者***监控之类的物证,那男的赔偿程度要小很多。但是这种证据基本难以获得,都是各执一词。法官也只能判定男的负大部分责任。另外就是~男的家徒四壁,无能力赔偿,那就属于法律也不能强迫砸锅卖铁赔偿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咬定无能力赔偿,以后有能力再赔。***也不会把他怎么样的。顶多就是限制高消费啥的。他又不可能有啥高消费,不影响生活。女的可以***老板或者有能力赔偿的相关方,各得其所吧。路人围观情侣吵架被打成十级伤残,获赔23万,你怎么看?
肖先生大概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作为一个吃瓜群众,有一天会被打。
因为好奇,因为无聊,看了一对情侣吵架,结果自己惹祸上身,这事儿看似不合理,不过倒也不稀奇。
以前听别人讲一个笑话。说大街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围观的人很多,密密麻麻,水泄不通。一壮汉跑来,转了三圈,就是进不去,看不着。只听里边的人议论:“可能是死了。”壮汉更急,情急之下,大喊一声:“让开,我是死者的父亲!”众人让开一条缝隙,壮汉挤入,傻了,原来压死的是一条小狗! 这个故事有些夸张,但也说明一些人看热闹心理之强烈。
国人爱看热闹,也爱凑热闹,尤其是爱看他人受苦受难的热闹,可谓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古有刑场专职看客,人头攒动,专守侯人犯一人之头落地;今有马路专职目击者,摩肩接踵,爱品味车轮下哀号之声。田间地头、市井小巷、茶余饭后、或三三两两,或三五成群随处可见国人“热闹”的身影。“热闹”些什么呢?“热闹”自己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往往带有非正式议论批评的意思,此“热闹”现实性强,是热点,但要有机会;另一类“热闹”不涉及具体人和事,谈古论今,泛议男女,是闲了没事说着好玩。国人如此爱“热闹“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心态呢?
有人说,中国人看戏看多了,从小看到大,习惯于把自己当作看客,以至于哪里都是戏台、舞台。有人在打牌,站在旁边看的人,里三层外三层,比打牌的人多多了;有人争吵、打架了,中国人看;有人跳楼了,中国人看;有人跳水了,中国人看……哪怕打架、跳楼、跳水的这些人和围观者素不相识,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中国人仍然看得津津有味。确实,去剧院看戏,得买票,在大街上看热闹,免费的,实惠多了。
除此之外,爱凑热闹,同中国人的审美观也有点关系。中国历史悠久,中国人很有点历史感和故事感,喜欢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开头和结尾,反正,中国人特别在意结果,他们喜欢身临现场,直观看到一件事情的最终结局,否则,他们就会四处打听,刨根究底,直到了解结果为止。
“看热闹”给他们提供了一次边缘的精神生活契机。中国人一边围观,一边作出价值判断,部分丰富了精神生活的需求——这和中国人喜欢看电视剧是一个道理,电视剧情节雷同,符合世俗和传统的价值观,无需费神费力去思考,图得就是一个热闹和轻松。中国的电视剧水平相对比较低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制片、编剧和导演为了谋求收视率,一直在迎合观众不爱动脑子、只图热闹的习惯。
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看戏不嫌台高,从古至今,看热闹,看打架吵架的,被误伤的,或是给自己带来灾祸的,肖先生不是第一个,自然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不要围观打架,因为法律覆盖不了你的实际损失
围观情侣吵架,结果自己被打出了10级伤残,获赔23万元。
小时候看周立波的***《暴风骤雨》,学会了一个东北的方言叫——卖呆。东北人把围观叫“卖呆”,想想这个说法还是蛮有道理的,浪费自己的时间,去看别人打架斗殴。只能说自己“呆”。
卖呆最“呆”的地方是,围观打架会很危险。一个人连自己女朋友都舍得打,他会在乎你吗?所以,看到人家打架骂人什么的,不要见猎心喜,在旁边围观什么的,能够走就快走。
“平行伤害”(collateral damage)是不可避免的,老祖宗早就说了,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为什么不能立在墙下面?因为墙上可能会掉下瓦片砖头什么的把你砸到,有危险的地方,就不要去,去了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当然,***者也没得到什么好处,赔了23万的巨款,这属于活该。
虽然至少20年前,中国的小朋友就学着港剧、美剧的那样“我找律师告你!”,坦率地说,这句话在中国没什么震慑力!
因为中国法律中的赔偿标准,一般是严格执行“直接损失”标准,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哪怕引进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被严格限制的。因为被打一顿而发大财的事情,在中国不会发生。
报道没有讲清楚,23万元的具体赔偿的范围,但一般来说,就是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医疗费、看护费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反正不会很高)。
坦率地说,如果一个人被打之后,被赔偿了23万元,那说明,他的真实损失应该超过23万元。
反过来说,既然司法赔偿不能够覆盖你的真实损失,那么就尽量要“止损”,看到***那种危险的地方,尽量不要围观。看别人***、打架带来的乐趣,未必能弥补你可能遭受的真实损失。
或许是从下就不断听大人的训斥:
“不夹时故——(意思就是“不识时务”),亮你的好走势哩,你还挤在哪里看热闹,不嫌丢人吗?”
也就打小开始害怕到人多的地方去显眼,一直到现在也就蜗居在家,哪里也不肯去……
于是,看热闹就没有我的份儿。
今天看到这个问题,也就有些不解,怎么看别人打架自己反而被打成了十级残疾?奇怪了!
看热闹是许多人的一种欲望,我不能说这是不是一个陋习。许多人以自己看了许多热闹为自己的炫耀资本,在众人的好奇追问下更是得意洋洋,显得自己“见多识广,博闻强记”。
听一个伙计说的,有一个同村的和他一起在山西干活。有一天,老板和他的哥哥不知怎么回事说别了,两个人吵了起来,同村的那个人本来正在干活就瞅空跑去看起了热闹!他一去,又有几个人跟着到了那里。本来如果没人围观,老板弟兄两个也就吵两句就好了,可是有了外人围观,两个人谁也不服谁,也就要动手了!同村的那个人居然上前去拦架了,结果也不知是故意还是无意,老板一拳头重重的砸在了他的脸上,他当时就倒在了地上……
后来老板给他看了脸上的伤,就让他回来了……
看热闹,特别是在如今的社会,许多人都是很积极的。也想起了阿Q被问斩刑是那些围观者,这样的心态还是有很长的历史渊源的!不知还有几个人记得一本***叫做《年轮》,梁晓声的早期作品,其中有一段关于面对看热闹的围观者有一段精彩的片段,记录在此,一同分享一下……
韩德宝说:“诸位公民,没什么热闹可看了,大家也散了吧。见有人打架,估摸着自己能劝好,就劝劝;估摸着自己不能劝好,也别围观。谁也不是大闲人,多耽误自己功夫?没人围观,吵架的人往往也会情绪,也就不至于为些小小不然的冲撞互相吵起来没完没了了………”
“为什么不能看?”这句话放在平时或许并不严重,在人家吵架白热化的情况下,肖某的这句话明显具有挑衅意味。
肖某曾说:“我是一个过路人,只是他们打架在一旁围观看了看,并没有进行言语讽刺,被告迁怒于我并将我打伤,应负全部责任。”
从某种程度上说,肖某有些罪有应得。
当然郭某***的行为也不够理智,他也付出了赔偿23万元的代价。
什么是十级伤残呢?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造成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老人常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本来就是小情侣之间的争吵,虽然他们的争吵发生在公共场合,但于情于理,只有劝架的份儿,哪儿能火上浇油呢?
经历过此类***的人一定理解争吵中的心理,情绪几乎是不可控制的,此时若有外人抱着看戏的心态介入,一般人都会受不了。
肖某的做法说法,让我不禁想起了鲁迅笔下的某些人,麻木不仁,唯恐天下不乱。
从法律上讲,郭某***是不对的,从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上讲,肖某的所作所为也不值得提倡。
换位思考一下,换做是我,肖某的那一句“为什么不能看?”我估计也忍不了。
提高公民素质任重道远。最后,希望我们遇事都能冷静思考,做出利人利己的选择。
谢邀。
关于此问题,本人近日确实也收到了很多朋友的咨询。在此,统一做一个回答,以清君惑。第一个概念,十级伤残是什么、十级伤残和一级伤残谁更严重、伤残程度鉴定表看不懂啊!?
这里要说明的是,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在这个等级里,并不是十级最高,相反,其中伤残1—4级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简而言之,十级伤残等级最低,一级伤残等级最高。
第二个概念,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分。
在此不进行细说,便于大家理解简单叙述如下:伤残鉴定包括等级,关乎民事赔偿。伤情鉴定只有轻伤、重伤,关乎刑事量刑。好了,基本概念解释完毕,接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相关问题。
第一个问题,伤残鉴定是否影响量刑、伤情鉴定是否达到轻伤就一定会被判刑?
正如之前所说,伤残鉴定有关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不一定会被判刑——因为轻伤为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如果需要构成本罪,还需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附加充分证据证明。本人现有的资料也看不到此案是否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在此不进一步分析,但如果构成本罪,那么也顶多是三年以下。
第二个问题,如果这个围观群众有错在先,是否会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因为本人没有检索到本案的判决以及具体情况,也不知道实际情况何如,所以只能从现有资料进行分析。
而现有资料只有两个干货,①围观群众,②被打成十级伤残,③原告在被告与其女友争吵时围观并与被告发生口角。
先不说我本人的观点,就按照***的认定来看,***认为“告在被告与其女友争吵时围观并与被告发生口角。”属被害人有错在先,双方均存在不当之处,也就是该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在实践中,这种被害人存在不当行为的案件,大部分法官会选择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极少部分法官选择同时减轻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本人大胆猜测,***可能减轻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对此案的看法是,大家可以做一个守秩序的围观群众,但切忌不能存在“不当行为”——***对此不当行为范围的认定,是否有失公正,各位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本人在此不作评论。
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时,请诸位记住,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相关法律法规:
故意伤害罪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从此次***中,我所见到的不仅仅是被打与赔偿的问题,我见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非常不友好不和谐的举动。郭某与情人在大街当众吵架,本身就缺乏修养,有伤风化,路人经过实属正常,偶尔驻足旁看何错之有?而郭某却无端迁怒于人,对路人大打出手,造成十级伤残,其行径十分丑恶***,受法律惩处理所应当。无怪乎现在有人摔倒或被人撞伤,路人经过却不敢施救,只能旁观或扼腕叹息,路人惧怕上前搀扶会招来麻烦,反受其责,路人惧怕上前施救不但讨不到一句好评,等事情过后反遭其家属栽桩,引火烧身,难辞其咎。像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
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以发展到如此复杂?的确应该发人深思。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人在社会上的生存与生活,出行是最普遍和最常见的一件事,为何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地受到欺压与打骂,或在不明不白中飞来一记横祸,让人防不胜防,无处容身。这是不是一种人性的堕落?
人,生于世,立足于世,应该光明磊落,严于律己,宽厚待人,良善处事应该得到赞许,扶危济困,惩暴安良应该成为人生之中的一种美德。何以到了今天人类都怱视了呢?现在的人变得越来越现实,越来越自私利己,对外却冷若冰霜。人与人之间不但少往来,缺乏善意的交流,而一些好事之徒唯恐天下不乱,到处惹事生非,坑蒙拐骗,弄得社会上***惶恐,***自危。这种局面应当得到严加控制,如不制止,给社会和人类带来的影响不可低估,后患无穷。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光靠社会一方是不行的,还得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齐心协力。
唐山***者陈某志传说头部中级伤,是谁打的?会不会减轻罪责呢?
并非“传说”,综合各方消息来看,陈某志头部有伤是事实,只不过应该没那么严重。
陈某志是9名***者中的哪一个就不赘述了,看过***的想必都对最先挑起事端的那个人有印象,该人正是陈某志。
陈某志头部的伤是怎么回事?谁打的?伤情怎样?
事情还要从6月10日说起,当天凌晨2时40分许,陈某志最先在烧烤店内挑起了事端,随后便引发了******。
根据通报,陈某志打完人之后回到了居所,这次有了后期陈某志因头部受伤被120拉走接受救治的消息。
陈某志回到家中后,距离***后的两个小时,凌晨4时40分左右,120接到了手机尾号为7000的电话,不知道这个手机号的机主是谁,但患者确实是陈某志本人。
随后,120达到陈某志住处,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程度为“中级”,随后被拉到距离住所最近的唐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后面是如何救治的我们就不知道了,不过应该没有办理住院手续,因为当天下午,陈某志因为涉嫌暴力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在家里带走了。
程度是“中级”,伤得到底重不重呢?我们不是专业医生,不敢妄下结论,不过从以下几点来看,应该不算很严重:
一是陈某志***后并未直接去医院,且回到家中后也并未立即拨打120,而是距离***近两个小时之后才拨打120;
二是下午在家中被公安机关带走,说明并未住院治疗,伤情不大;
三是被抓获归案后,检察院立即批准了对陈某志的逮捕,并未披露陈某志因伤而外出接受救治;即便有伤,司法机关容留地的医疗救护应该也可以应对。
按照医院的说法是头部中级外伤,不过综上三点来推断,伤情不算严重,比起被打伤住进ICU至今还在接受救治的两名被打女子来说,伤情轻多了!
那么他的头部伤是谁打的呢?
如果真要说伤是“打出来”的,那么有几个人值得怀疑,一是白衣女子和一起就餐的黑衣女子,二是同案***者“误伤”;
从***资料中可以看出,在陈某志对白衣女子撕打过程中,白衣女子拿起了酒瓶,但并未击打到陈的头部;
黑衣女子也拿起了酒瓶,朝着陈某志的头部打去,应该是打中了,至于力度如何,就不得而知了,总之酒瓶没碎。
由此,黑衣女子给其头部造成了伤害是有可能的。
除了黑衣女子之外,不排除“乱斗”中,同案其他人“误伤”的可能性,毕竟场面混乱、情绪激动,现场也确实发生了“误伤”的情况,比如一名壮汉把同行白衣女子当成了被打女子之一,在店外给了她一巴掌,转身才发现“打错了人”。
但他的伤一定是有人“打”的吗?
不见得,打完人回到家后的陈某志是否对事情的经过有过“复盘”或思考?这是有可能的。
倘若如此,当时他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毕竟他们四散逃离的时候,有人报警了,公安机关也到现场处置了。
“如何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这对之前就有过刑事前科的陈某志来说,不是难事。基于此,我们可以大胆***设一下这伤是怎么来的:
***设一:自己打自己;
为什么要“自己打自己”?以此营造“互殴”的***象,毕竟如果是互殴,被打女子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总比陈某志一方承担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强”多了;
***设二:自己不小心摔的;
应该喝了不少酒吧?意识不清楚、腿脚不听使唤也是正常现象,所以不排除自己摔倒了。
***设三:本无大碍,可以打120营***象?
不排除头部真的受伤的可能性,但如果放在平常,可能休息一下或者家中涂抹点药物缓解一下就行了。
但是刚打完人啊,不排除故意打120营造“身体不适、头痛难忍、头晕目眩、恶心呕吐”的***象。
为什么要营***象?当然还是为了减轻处罚。
以上仅限于猜测,***设头部真的有伤,到底是怎么造成的,一定也会调查清楚。
会不会减轻罪责呢?
这么说吧,即便有伤,即便是白衣女子或者是黑衣女子打的,也不会因此减轻罪责,***女子也不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原因很简单,从***上初步分析,女子之所以***是因为正在遭受侵害和威胁,而这种侵害和威胁是有生命危险的。
女子***既不是在陈某志停止撕打之后,也不是主观上有积极追求给陈某志造成人身伤害的故意,因此大概率是“正当防卫”,而且防卫不过当,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连“互殴”都够不上,陈某志怎能因头部受伤而减轻罪责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判决阶段可能减轻陈某志罪责的有以下几项:悔罪认罪、积极赔偿、获得谅解……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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